【网络税收新规】网络征税时代或将到来 领取企业要交税?!
有媒体报道称,7月28日,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《关于加强网络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税总函 [2015]409号)(以下简称通知)。
消息显示,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。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。如果消息属实,意味着网络征税时代正式到来。
目前,国家税务总局官方也没有回应此事。对此传闻,腾讯昨日给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的回应是:不予置评。但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在多方求证后得到一些信息,从税收征管法理角度,税落地的可能性很大,但目前地市级还没有得到相关通知。
税收部门或对网络征税 仅针对个人收自企业的现金
8月3日,有消息称,税收部门或将引入新的法规,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收税。8月4日,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确认了这一消息。
【财经网讯】8月5日消息,据《中国日报》报道,有消息称税收部门或将引入新的法规,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收税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本周二确认了这一消息。
据悉,该征税计划文件于7月28日发出,原本只在国家税务局内部传阅,本周一在网上泄露。报道还称,这份文件已发放至地方税务局,但是公开日期还没有终确认。
征税的难点在于定义与区别发放网络的目的。
此前有专家曾建议,如果要对接收者收税,可以按照“意外收入”的相关规定征税,即收入大于1万元时上交20%的税,类似于彩票中奖者。
值得注意的是,征税只针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现金,个人用户之间的将不计税。此外,企业向个人用户发放的打车券之类的代金券也不在征税范围内。
网络始于2013年春节期间并逐渐流行,微信、QQ、微博、支付宝等纷纷推出功能。据腾讯统计,2月18到23日之间,网络的发放量达到32.7亿个。
税由发放企业缴纳
目前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: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,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款由派发的企业代扣代缴。
这意味,税是由发一方缴纳,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不在征税范畴。
企业派发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。今年4月份,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,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,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。回到东台后,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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